消費者:投保時車輛實際使用性質的如實告知重要嗎?
保險人:對于消費者而言,投保時“車輛實際使用性質”關系到消費者能否正確投保。保險公司將根據車輛投保時營業或非營業性質對應使用不同的費率進行承保;在理賠時,車輛保單所載明的使用性質與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實際使用性質是否一致,關系到能否順利理賠,所以在投保時一定要如實告知!
★案例介紹
客戶石某于2022年3月24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輛非營業1.495噸廂式貨車,于當年9月1日發生交通事故。標的車報案后,保險公司派查勘人員進行了現場查勘,承保時使用 “非營運性質”費率承保,但在查勘人員核實標的車輛實際使用性質時,發現車身貼有貨拉拉廣告標語。對駕駛員進行筆錄問詢時,從貨拉拉APP標的車注冊信息和接單任務中發現,該車此次訂單從寧波送貨到上海,運費1130.90元。
通過現場鎖定標的車從事營運活動的證據后,保險公司及時與駕駛員及被保險人積極溝通此次事故免責事項,最終拒賠減損6萬元。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本案例中,石某投保標的的使用用途發生改變,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但卻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本次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風險提示
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
1.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配合保險公司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個人信息。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便于保險公司對相關重要事項進行判斷,對消費者做出重要提示。
2.消費者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因個人原因未及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在承保后,應當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補充告知,保險公司根據補充信息重新進行核保。
3.消費者應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在購買保險產品時,一定要認真閱讀保險相關內容,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不抱有僥幸心理,避免為理賠留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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